民事调解书
原告:缪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缪某某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63823.7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缪某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9日解除。
二、被告A公司定于2018年7月2日前支付原告缪某某各项工伤待遇168000元,该款支付至原告缪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上。双方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三、如被告A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项,则每延期一天应给付原告缪某某1000元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缪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