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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例
时间:2018-12-13浏览: 人次
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

         原告B公司诉被告A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A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银行存款8万元,现A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搬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B公司搬回起诉。上述载定现已生效,为此,A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A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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