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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案件
时间:2018-11-06浏览: 人次
 
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
小丽的父母先后去世后,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在300万元左右的房子,此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等到小丽的女儿快上幼儿园时,为了让自己的女儿在这个学区上学,就准备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让人没想到的是,等小丽拿着房产证父母死亡证明去过户时,房管局说仅凭这些材料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小丽去到了公证处,结果公证处让小丽把她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公证。
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没办法顺利过户父母留下的房产呢?
从理论上分析: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于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2/3房产,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房产。
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房产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继承,每人可分得1/24房产,因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去世,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丽因此再获得1/24房产。
小丽母亲现在过世,只有她一个继承人(小丽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母亲的财产全由小丽继承,小丽因此又获得2/3房产。
综上,小丽共获得1/6+1/24+2/3=7/8房产。所以小丽不能完全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
这个案例中,小丽作为独生子女,竟然没有获得父母100%的房产,这个结果是不是让大家大吃一惊?
律师建议:如果父母在生前立有遗嘱的话,就不存在这些麻烦,直接按照遗嘱办理即可。其次,在继承发生后,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快完成继承手续。
小丽的这个案例,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核心原因是在她父亲过世后没有及时处理遗产继承手续,以致于此后因奶奶的过世发生转继承而引起。另外,小丽的外公外婆在小丽的母亲之前已经过世,否则,按照同样的道理,还会牵涉到母亲的兄弟姐妹。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具体到上面这个案例,小丽的奶奶有权继承小丽父亲的遗产,如果小丽的奶奶没有在生前放弃对自己儿子遗产的继承,在小丽奶奶过世后,小丽奶奶能够从小丽父亲那里继承的份额转由小丽奶奶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或按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其中,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独生子女本就不一定是继承人!
有人会问,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就是的继承人吗?答案:NO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像这个案子中的小丽,仅凭独生子女证明是无法直接证明她就是继承人的,房屋登记部门也无法判断小丽就是继承人,因为从实际来看,这套房屋除了小丽这个继承人,的确存在其他多个继承人,尽管小丽能够继承的份额比例是组的。
小丽如果知道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父亲去世后及时处理父亲的遗产,或者征询奶奶的意见,在奶奶同意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让奶奶单独先做个放弃继承的声明手续,就相当于切断了奶奶的继承权往后延伸的可能性,能避免后面遭遇的种种麻烦。
小丽这代人虽然是独生子女居多,但他们的父母这辈的兄弟姐妹往往很多,而且随着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越来越长寿,经常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也容易出现小丽所遇到的这种重大复杂的情况。因此,律师也给小丽类似情况的市民朋友提个醒,遗产继承要及时处理,千万不要误以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就一定简单。即使有遗嘱,也不一定就能简单处理,如果拖的时间长,问题就会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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