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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时间:2018-12-11浏览: 人次
民事调解书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②判决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归被告所有;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徐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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