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覃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每月有权探视女儿4次; 3. 判决原、被告共同购买的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28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认识恋爱,2016年10月2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偏执,双方因生活琐事有争吵,原告顾及被告怀有身孕一直忍让。女儿出生后,被告变本加厉,经常与原告争吵。因原、被告异地生活,被告极其不信任原告,在原告居住处私自安装摄像头,监视原告,原、被告已经互不信任。同时被告经常到原告工作单位吵闹,致使原告不得已辞职。 原告无法忍受缺乏信任的婚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致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覃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被告陈某某每月探视女儿四次,探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地下车位归原告覃某某所有,原告覃某某支付被告陈某某车库折价款35000元;
四、原告覃某某支付被告陈某某经济补偿金45000元;
五、原告覃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承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